宁波一整形醫院宣傳文中使用林志玲照片配文被告 法院已立案
10月23日,浙江消息客户端记者从海曙法院得悉,该院于22日正式受理台灣藝人林志玲告状宁小資本加盟創業, 波海曙某美容整形病院侵权案。据先容,19日下战书,海曙法院立案庭事情职员收到台灣藝人林志玲邮寄的案件告状质料,诉称海曙區一家美容整形病院在鼓吹时利用其照片、姓名,紧张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和光荣权。
海曙法院立案庭經审查,認為合适立案前提,于22日受理此案,今朝该案在進一步审理中。
【浙江消息+】状師说法
浙江高邦状師事件所状師李卓颖認為:姓名权是天然人享有的决血氧機,议、變動和利隆鼻推薦,用本身姓名并解除别人干與或不法利用的权力;肖像权是天然人以本身的肖像所表现的长处為内容的权力;光荣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對本身所得到的客觀社會评價、解除别人陵犯的权力。林志玲作為知名演藝人士,其姓名和肖像承载着人格长处,在贸易鼓吹中具备必定的贸易價值。若涉案美容整形病院未經林志玲本人允许,利用林志玲的肖像和姓名举行贸易鼓吹,该举化痰茶,動已加害了林志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理當综合考量涉案病院的错误水平和侵权举動的情節等因夙来肯定补偿项目及金额。
至于加害光荣权,要看涉案病院操纵林志玲的姓名、肖像时是不是具备凌辱、离間,导致低落其社會评價的内容。如有,應承當光荣侵权责任,若無,则不必承當该项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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